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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十问十答

来源:GECC 更新日期:2018-08-08 分享到:

一、谁可以承包经营农村的集体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因此,承包经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人只能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且也只能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那些事儿

二、土地承包经营要不要签书面协议?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是要签书面的承包合同的,合同上要写明发包方和承包方名称,承包事项与承包期限,土地用途,双方权利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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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多长?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届满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也就是说,一般耕地承包三十年,期满后续签。

四、承包经营协议是与村委会签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也就是说经营承包协议要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假如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那就和村民委员会签订。

那么村集体经济组织又作何解释?通俗地讲,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村里面的生产队(小组),在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正式颁布,明确规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土地、耕畜和农具归生产队所有。当然,随着时代的变迁,很多地方生产队早已不复存在,因此,这些地方签订经营承包协议一方的是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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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包地村委会可以收回么?

这个肯定是不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当然也有例外,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闲置抛荒土地的,村委会是有权收回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六、承包经营的耕地可以挖鱼塘养鱼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因此,承包经营的耕地是不允许挖鱼塘养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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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包经营的土地地下挖出的财物归谁?

根据《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承包地下挖到的财物,归国家所有。

八、自留地、自留山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都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使用权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使用权期限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可以视为长期使用。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那些事儿

九、村内土地承包权流转协议有效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承包权流转协议是有效的,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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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经营承包土地的征收补偿包括些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乘以安置补助费标准(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因此,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

(转自:农业有门道公众号)